中国民航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学校现有天津东丽、宁河两个校区,以及辽宁朝阳、内蒙古呼伦贝尔、新疆石河子三个主飞行训练基地。校区占地面积3129亩,建筑面积104.7万平方米。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层次:本科、硕士、博士。学校面向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政策、民航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发展选择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类型招生外,还设置有国家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体育保送生、艺术类、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就业等招生计划,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中。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计划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法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或法语。各专业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港澳台侨等类型考生的报名、录取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需提前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报名注册,预选初检、体检鉴定、心理测试、背景调查等环节均取得合格资格;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需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的艺术统考。
第十四条 由于民航行业及专业工作性质特殊,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专业建议女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报考考生单眼裸视未达到E字表4.0及以上,存在语言、发音、听力障碍考生不宜就读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专业。色盲、色弱考生不宜就读工科试验班、信息安全、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运维工程、应用气象学、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专业。报考航空安防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
以上不宜就读的情形,请考生谨慎报考,但不做为限制报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法语专业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第一至三学期集中到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其它类型招生调阅档案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该批次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该批次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无同分排序规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进行录取。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全部录取。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安排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适宜就读的专业。除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校承诺进档考生服从调剂不退档。
部分本科专业实施大类招生与培养,相关招生专业名称、代码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终公布的为准。
定向就业招生、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港澳台侨等招生类型及专业按当年我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所确定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系统引进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模式和法国航空工程师培养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的“精英教育”,以“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为招生专业名称,从部分省市直接招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超过当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以下简称控制线,相当于原一本线标准)或一本线一定的规定分数。各地具体规定分数:新疆、海南、内蒙古120分;黑龙江110分;贵州、广西100分;河北95分;甘肃、辽宁、陕西90分;云南、安徽、湖南80分;河南、重庆、四川75分;广东、吉林70分;湖北、山东65分;福建、江西、山西、北京60分;江苏55分;天津50分;上海40分;浙江30分。
已录取的新生还有机会参加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组织的校内选拔,具体选拔办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和中欧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份投档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尤其是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专业,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养,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录取到我校的普通本科和国家专项批次的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其专业。只要考生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满足相关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便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学习。
第一,所有省份文科、理科、综合改革、历史类、物理类等科类高考投档成绩位于我校在该省份普通本科和国家专项批次录取总人数的前10%者。
第二,高考投档成绩超该省控制线或一本线90分以上者(含)(按750分满分计)。
第三,对于高考综合改革地区,选考科目在“物理、化学”中有任一门满分者。
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不可转入。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专业须参加校内选拔,具体选拔方式见新生转专业相关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每年学费15000元,其余本科专业每年学费5200-5800元。住宿费: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捐助等各类奖助学金。其中,奖励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资助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有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用于交纳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构建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为有效补充”的资助体系,全方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有效资助,实现“应助尽助”,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专业报到地点及住宿所在校区最终以录取通知书发布的为准。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飞行技术、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应用气象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航空安防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www.cauc.edu.cn/zsb;招生微信号:cauczb;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