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2025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安徽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4134010366),简称安医大;英文译名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MU。
第三条 安徽医科大学是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是安徽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安徽省共建高校,是安徽省第一批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安徽医科大学本科专业毕业、学位授予相关管理规定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科办学地址分为:新医科中心(新校区)、梅山路校区、翡翠路校区和铜陵路校区。新医科中心(新校区):安徽省合肥市杭埠河大道2227号;梅山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翡翠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翡翠路15号;铜陵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唐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
第六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安徽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安徽医科大学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对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监察组,具体负责录取监察工作。
第九条 安徽医科大学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安徽医科大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专业结构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
第十二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院校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填报方式的省份组内进档考生分配专业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时采用高考排序成绩,同分考生按考生所在省份同分位次排序规则录取。对所填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被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未录满专业。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填报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采用高考排序成绩。无排序成绩的省份,同分考生按考生所在省份同分位次排序规则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未规定同分位次排序规则,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对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
3.对所填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新生入学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教学培养及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中除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法学、养老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知识产权、运动康复、医疗保险等专业外,其余专业均不接收色盲色弱考生就读。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需慎报医学类专业,其它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七条 学校2025年增设临床医学(阜外生活方式医学班,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联合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临床医学(不含阜外生活方式医学班)、麻醉学专业新生将随机分配至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专业新生将随机分配至第四临床医学院和第五临床医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学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文件和皖发改价费函〔2021〕 221号文件标准收费。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的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学校坚持以生为本,提供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的经济资助,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具体评定程序按安徽医科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ahmu.edu.cn;
咨询电话:0551-65169421、0551-65167746;
招生办E-mail:ahmuzsb@ahmu.edu.cn;
微信公众号: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安徽医科大学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